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一)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
(二)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兴办企业及其他投资行为;
(三)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抵押、转让财产,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四)通过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转移财产,其财产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
(五)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
(六)乘坐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高档舱、座;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或者进行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李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