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2月26日电(王军红)学校建好交付使用已经四年多,浙江省桐庐县凤川镇政府却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被承建商告上法庭。诉诸法庭后政府又找理由拖欠。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撤销桐庐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令凤川镇政府应立即支付给承建商工程款六十六点八一万余元。
一九九七年一月,桐庐县凤川镇政府将所属中小学主楼建筑工程发包给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一九九七年八月止,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工程陆续交付使用。二00二年五月十八日,凤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与凤川镇政府发生的工程款及相关业务转让给吴国友所有,并通知了凤川镇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凤川镇政府出具欠条,数额经双方核对后准确无误。二00五年,凤川镇政府向吴国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有八十六点八一万余元未偿还。
由于凤川镇政府长期拖欠,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吴国友向桐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凤川镇政府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桐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附属工程造价,由于吴国友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凤川镇政府已支付的工程款超出吴国友主体工程款范围,故对吴国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属工程的工程款,吴国友可待工程造价确定后再行主张。依法判定驳回原告吴国友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国友不服,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00六年八月七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九九九年工程竣工后全部交付使用事实清楚,被告凤川镇政府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凤川建筑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吴国友,并通知了被告,故该转让对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凤川镇政府虽否认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事实,但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事实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还继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二十万元,因此,原告上诉认为双方工程款已结算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所涉工程的工程量和造价已无必要再行鉴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撤销桐庐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凤川镇政府支付给承建商吴国友六十六点八一万余元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十八点四八万余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