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强调“赔钱减刑”事实不存在
事实上,据中院方面透露,这样的案例在东莞中院刑一庭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中院方面表示,大量的刑事案件多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很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当事人之间的怨恨,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东莞中院刑一庭做了多方面的尝试。东莞两级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依法调解,努力化解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努力使被害人或其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部分媒体对此做法产生了误解,将此定义为“赔钱减刑”,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据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东莞两级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在努力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对被告人认罪悔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审判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可根据认罪态度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规定,要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在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适用法律时,最终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并不会置情理于不顾。
中院表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死刑的案件,会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来考虑具体量刑,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则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院会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情节考虑从轻。
中院有关负责人也特别指出,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记者邵蓝、通讯员王创辉、段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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