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六月十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区政府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在出席“促进中国和平统一研讨会”时指出,《基本法》是一部宪制性法律,关乎香港的根本结构,与所有的宪法一样,讲求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梁爱诗说,香港回归十年以来,关于《基本法》的诉讼此起彼伏,有些人认为是当年草拟时有欠周详所致。这种看法是出于对《基本法》本质的不了解。为了照顾社会急速发展的需要,《基本法》不能写得太详细。具体化的规定,要靠一般法例补充。
梁爱诗表示,《基本法》是一个不同法律体系产生的法律,不能只按我们熟识的普通法原则去理解,不能单抓着《基本法》字眼去钻牛角尖。有些人认为“行政主导”,“均衡参与”等都非《基本法》能找到的字眼,质疑它们的价值,但是如果细心看看条文和文献,就可以明白它们的指导思想,并非凭空捏造。
梁爱诗还指出,《基本法》与普通法的交汇,要经过一个磨合期。它是全国性法律,它的用辞与我们熟识的有所不同,要充分理解草拟过程的讨论、立法原意,要有开放的视野。两个法制的磨合过程,还要经过诉讼的洗礼,条文所蕴含的法理,得到法院清晰的阐述,有助日后《基本法》的实施。
梁爱诗说,十年光景,对一个宪制的成长并不算长。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司法独立,法治继续受维护,是《基本法》成功落实的一些例子。贯穿《基本法》条文的精髓,是“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