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负责人近日强调,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福利分房已经被取消,为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一些大中城市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职工单位和本人每月都按职工工资额度为职工本人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实行专用专储,专款专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国务院2002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有“保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而没有“封顶”(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一些高收入和垄断行业职工人均标准工资基数很高,缴存比例也很高,一些困难企业缴存的基金却很少,有的甚至为零。据国家审计部门的一项审计结果显示:2005年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最高行业缴存额是最低行业缴存额的179倍,人均缴存额最高单位是最低单位的411倍。
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取消福利分房之后,考虑到职工购房困难而给予的一种补贴。而从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有些行业和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背离了初衷、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出现了种种乱象,变成了一些高收入和垄断行业变相发放奖金和福利、甚至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借口,导致了分配不公,影响到社会和谐,也形成了税收征管的漏洞。为此,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新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由于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列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因而一些高收入和垄断行业大都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各类补贴、津贴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达到帮助职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缴存基数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工资3倍的必须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限高”标准都还只是停留在政策规定上,缺乏刚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其遵从和执行度也都不及于法律法规。应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执行起来才真正有一个法度,税务机关也才能够理直气壮地要求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纳税人依法纳税。(黄栀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