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验房出问题 开发商承担责任
2008年01月09日 09:2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此前,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须付清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首年物业费、取暖费等一系列的款项后,才可以验房。去年12月,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预售的商品住宅在办理交接前,开发商要组织购房人查验房屋,并且不能以购房人先缴纳相关税费和签订物业管理文件为前提条件。
昨天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交付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购房者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开发商在多少日的期限内将已修复的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或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多少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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