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上市政策都得到放宽。
9月28日上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将于10月份开始实行新的住房保障办法。
今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示意见稿要求: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
此次正式公布的办法中,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将取得本市户籍5年放宽到了3年。
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交易购买满5年可上市
今后,经适房上市交易不再是铁板一块,经适房购买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相对于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经适房回购政策得到了放宽。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审核街道、乡镇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开放
目前,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
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这个办法,使准入标准更加全面,管理更加规范,群众办事将更加方便。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
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
通过建立有序的轮候和配租配售机制,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
办法还对特别急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优先配售和实物配租作出规定。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改变了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另外,位于东花市的经济适用房审核大厅也将于下月正式关闭。(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