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又设抵押 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2008年09月17日 18:42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业主四年前购买 至今无法取得产权 上法院维权 要求对方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
开发商卖房后又将房屋设定了抵押,导致2004年购房的业主至今无法取得房产证。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李某办理房产证。
李某诉称:2004年6月14日,其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但开发商至今未给其办理产权证。李某以开发商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法定的办证机关,只有协助义务。
李某没有按照约定向公司提交办理房产证必需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等资料,因此无法为其办理房产证。主要原因在于李某,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官经过调查查明,开发商卖房后,又将李某所购房屋设定了抵押。
法院审理
开发商违约 须支付违约金并补办房产证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开发商交纳了产权证代办费,按照合同约定,应视为李某选择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产权证,双方形成事实委托办证关系。
由于开发商将房屋设定了抵押,导致李某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产权证,该结果系开发商造成,因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李某办理房产证。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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