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为了各自的利益,约定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写一个低于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所谓“名义价格”,以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屡有发生。一名同样签订了这种合同的购房者高某却要求以“名义价格”成交,遭对方拒绝。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高某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7日,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被告许某位于本市定西路的一套房屋。原、被告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该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天内,购买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款分三次交付转让方。购买方向转让方支付定金3万元,转让方收到定金后,必须遵守协议规定,中途不得借故终止售房,否则双倍返还定金。该协议补充约定:该房的合同成交价写为85万元。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但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原告即与中介方联系,认为《售房定金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前后不一,故该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或以85万元总价成交。
2007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原告坚持要求以85万元总价成交,被告不同意。因双方意见不一,致签约未成。原告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定金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庭上,被告许某认为是原告高某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房屋转让总价已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双方签订的《售房定金协议书》所反映,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由于原告要求以名义价格85万元买受该房屋,遭被告拒绝,由此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此案,主审法官提醒,签订“阴阳”合同,以求少交契税的方法,虽然表面受益其实暗藏风险。首先,虚报价格也意味着虚假合同,一旦买方反悔诉诸法律,合同很可能被判定无效,事实上卖方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证;其次,对于购房人来说,由于合同上购入价格较低,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赋大幅增加;最后,由于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惩罚。(陈轶珺 梁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