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因此业主赵先生贷款买房后又退房,但开发商并未将打到其账户内的贷款退还银行,导致银行起诉业主,要求偿还340余万元的贷款本息。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由贷款的实际使用者房地产公司偿还。
2002年12月,赵先生与银行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由银行向赵先生提供贷款360万元用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一所别墅。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将贷款发放到该公司账户。赵先生与该公司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但其并未如期交付。因此,赵先生要求退还房款,房地产公司同意了。2004年7月,双方签署了协议:由房地产公司返还赵先生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律师费等,在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期间,贷款由房地产公司偿还。协议签订后,赵先生电话告知了银行工作人员。
但后来房地产公司没有再还款。截至今年7月10日,银行显示赵先生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还款,尚欠借款本息共计340余万元。为此,银行起诉赵先生,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由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赵先生、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因该笔贷款由房地产公司实际使用,因此由其还款付息。(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