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口头协议买房,因故未办理交割,现在房主提出涨价1万元,并表示自己有权随着行情涨价。律师认为,若双方对付款时间另有约定,单方涨价没有法律依据。
市民骆女士称,今年3月,她得知万州新城路有一套68平方米的二手房要出售,就和房主文女士见了面。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价7万元,她还交了500元的购房押金。
骆称,双方约定在3月18日一手交钱一手办理过户,但当天自己的银行卡出了点问题,无法取出钱来。次日,她正准备到万州时,文却告诉她,丈夫探亲假到期刚刚走了,只有等半年后才能过户。当时,该房已出租,8月26日才到期,骆女士打算等到此时。哪知,到了8月下旬,文却提出涨价1万元。骆认为,如果当初文女士不愿卖房,她花7万元在万州很多地方都能买到同样面积的二手房。现在房价上涨,这个损失该怎么办?
对此,文女士表示当初没有过户是骆的过错。她的老公还专门请了两次假回万州,但骆的银行卡密码错误,才导致没能成功交易。而今,房价疯涨,她有权按照市场行情涨价。现在,有人给出了8万元的卖价,只因有人租,她才没有卖。如果骆要通过法律途径,她也愿意奉陪。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认为,文女士单方要求涨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合同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对不动产买卖的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使是口头形式,该不动产买卖法律关系也已经成立。如果说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后,因购房人的原因未能成交,就可以按8万元的卖价执行;如果双方另行约定付款时间,则按原口头约定的7万元执行。(罗彬 何健 汤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