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大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大连市民王先生,不履行与其签订的委托看房协议,而又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约买房,要求王先生给予违约赔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底至9月上旬,房主孔先生与大连市内5家有一定知名度的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销售协议,其中至少有两家中介公司在不同的报纸上刊登了销售孔先生房屋的广告。同年9月18日,大连市民王先生在某报看到广告后,便找到代理商大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并签订了委托看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的报价是21万元,成交的居间报酬为成交价的3%,协议还约定,被告及亲属如直接或通过其他人与卖主私下成交,应承担成交价6%的违约金。签约后,该公司带王先生前去看房。当天,王先生又在另一报纸上看到了大连同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刊登的销售该住房的广告,也去签订了看房委托协议,并在3天后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处房屋,成交价是20.1万元,中介费是2000元。事后,与王先生首先签订委托看房协议的大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以独家代理的身份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认为买主与卖主私下交易房屋属违约,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12600元。
原告大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法庭上认为,被告王先生与原告签约后,避开原告公司与房主私自成交,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给付原告公司违约金12600元。
被告王先生辨称,我没有与原房主签约,我是通过同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购买到该房屋的。我与原告公司签订的是委托看房协议,并没有签订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委托看房协议只是居间服务的前提条件,看房不一定成交。这处房屋并非原告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原房主与多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卖房协议,我有选择权。
法院认为,房主委托多家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房屋,使得该房屋信息资源共享,被告据此在多家经纪公司看房并最终选择更加合理合法的交易方式购到房屋,并非与房主私自成交,未违反协议的约定。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没有通过他们公司购买房屋属违约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悖于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法院不予支持。(周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