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因购房人没有如约支付购房款,在没有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并将该房屋另售他人,遂引起纠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购房人该房屋前后两次出售的差价和购房人已付购房款相等数额的赔偿款。
原告杨辉原系被告苏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04年3月,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被告在原告逾期付款60天后享有合同解除权。2004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2万元。2004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杨辉又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4388元的收据,原告在该收据背面书写“收到收据一张,金额54388元,欠款于下周一次还清”,然而事后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该笔款项。在偿还一段时间的银行贷款后,2005年4月起,原告不再向银行支付房贷。2005年10月,银行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原告清偿贷款。被告作为原告贷款的担保人,先后向原告还贷款专用账户转款51700元。由于原告不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遂于2006年4月将该房以27.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陆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致使原告购买房屋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54388元的收据系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购房补贴,因此原告已付房款实为18万元,其中还应扣除被告代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刘金平)
点评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才可以有效解除。本案中的被告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应事先向原告做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擅自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一房二卖,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