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非典”延迟交房,被法院认定违约,买房人张先生退房后却被贷款银行起诉要求偿还1280万元的贷款。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在2002年9月购买了雍景台国际公寓的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他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原定200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却因“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的7月。
张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双方的购房纠纷经过二中院审理,法院认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申请贷款的招商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原来,张先生办理退房手续后,忘了银行的账单上还有他1280万元的贷款。
对于银行的起诉,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贷款行为不可能单独存在,由于开发商中免公司的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该合同解除后,直接导致贷款合同解除,由于中免公司全部取得了购房款,因此应由该公司承担全部的返还责任。当庭,张先生提出反诉要求与招商银行解除贷款合同。
招商银行表示,张先生与中免公司的购房合同与张先生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不能由于购房合同解除而影响贷款合同的履行,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避免开发商恶意套取资金,银行方面坚持要求张先生履行还贷以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中免公司在张先生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充当着张先生担保人的角色,该公司答辩表示对招商银行的起诉予以认可,但该公司在这起诉讼中,只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先生进行追偿。
案件影响
据了解,目前此类现象在社会上有多发的趋势,按照法律关系,在贷款合同中,银行针对的是贷款人,因此无法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但是正因如此,出现了开发商获得贷款后捐款逃走、虚假骗贷或者故意违约后解除购房合同,让购房人和银行承担所有后果。因此,该案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银行内部呆坏账等问题的处理和对开发商行为的约束问题。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中,不要忘记同时解除贷款合同,或者要求由开发商来继续偿还贷款。
新闻解读
钱入开发商口袋 银行收账只找贷款人
今天上午,记者就贷款问题采访了在中国银行工作的程小姐。她表示,像本案中的情况,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依据合同,银行便将所有的贷款打入开发商的账户。此后银行只针对贷款人按月收回贷款。
目前,为了防止开发商“空手套现”而后将债务转嫁,在贷款前,银行往往会与贷款人、开发商签订一纸三方合同。
其中,在银行与开发商的合同中会明确说明,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而造成贷款人无法收房或者解除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要偿还贷款,利息一并由开发商返还。
如果没有这份三方合同,银行便会向贷款人追要全部贷款和利息。(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