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李慈玲律师代理了十几份诉状,业主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小商品城”)延期3年未交其青浦的商铺,并且不断提高价格,从900元/平方米加到1200元/平方米,已标注在协议中的阁楼也要另外加价。
2003年5月,业主之一的张先生通过招商广告获悉被告上海小商品城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筹建上海国际小商品城,经与其在嵊州地区的营销代表洽谈,张先生预订了商铺,于2003年6月15日预交定金2万元。并于同年10月27日与上海小商品城在嵊州市草签 《联建商务用房协议》。张先生即于2003年10月30日向上海小商品城电汇31.6万元。
张先生交付上述款项后直到2004年9月24日才与上海小商品城正式签订 《上海国际小商品城联建商务用房协议》,根据 《协议》第一、二条约定:张先生预订的商铺B1区B-10幢B1(a、b)三层,另加阁楼一层,建筑占地面积86.4平方米,三层总建筑面积为259.2平方米,建房造价为900元/平方米,总价54.928万元,同时含阁楼。协议还约定该商铺在2005年1月底竣工,也即在2005年1月底交房,同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上海小商品城交付商铺时间因故延期在三十个工作日以内时,原告应予以谅解,再延期时,每延迟一天,按已缴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
《协议书》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的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04年10月18日按上海小商品城通知汇去6.364万元,又于2004年11月22日按上海小商品城通知汇去7万元。前后共向上海小商品城付款46.964万元。然而上海小商品城却未及时交房,且擅自变更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
上海小商品城在2005年8月25日的《致广大业主函》中的第五项,明确表示对因延期交房给业主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对其延期交房的事情予以承认。但上海小商品城擅自将建房造价按由900元/平方米变更为1000元/平方米,且按582.3元/平方米计算阁楼面积,并通知张先生按上述新的价格结算交付余款。上海小商品城还同时发来《交钥匙通知》,要求张先生于2005年9月16日前办理交钥匙手续。
张先生接函和通知后认为,上海小商品城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未按约定的2005年1月底及时交房;二是未经双方协商擅自调整建房造价,违反约定计算阁楼面积,新的结算方式不符合《协议》;三是该商铺不具备结清房款及办理交钥匙的条件:上海小商品城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张先生及其他业主于2005年9月3日回函给上海小商品城,明确要求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要求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义务。
2006年10月25日上海小商品城向张先生发出《征求意见书》,再次对交房时间推迟表示歉意,承诺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有关手续,该意见书还提出建筑造价估在1200元/每方米左右,阁楼造价990.89元/每平方米。2006年10月30日张先生与其他业主共同回复了该意见书,就延期交房、建筑造价、代租、代售、阁楼等问题提出了异议。目前该案正在青浦法院审理过程中。(王熙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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