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接受委托人约定的房价23万元出售,但受托人殷强却私下抬高价格,把该房屋转售他人并吞下差价4万元,被知晓后的房屋主人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殷强赔偿房主傅莹荫、金建罡母子俩4万元及相关利息。
2003年9月,傅莹荫欲出售家中一处二手房,与专门从事二手房的郭女士相识,郭表示能给予帮忙。不久,傅莹荫与买家林某接洽,约定以23万元将房屋卖给林某,傅莹荫便委托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该欲出售的房屋还包括傅莹荫已去世丈夫的名份,要出售该房屋需要先办妥继承公证才能出售。2003年10月16日,郭又热心替傅莹荫找了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还办理授权殷强代办房屋买卖、过户等公证委托。同月24日,殷强瞒过傅莹荫母子,私下将该房屋以27万元价格出售给了徐某。同年11月7日办妥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事后,傅莹荫母子获悉殷强在售房中做了手脚,私吞了4万元,遂于2006年11月2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殷强、郭女士及公证处一同赔偿4万元及利息。
郭女士称,因看到傅莹荫母子出售房屋手续不了解,转让二手房有困难才出手帮助。傅女士委托殷强为售房代理人,而自己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就未再插手,对以后情况不清楚。殷强说,是傅家母子委托自己办理房屋出售手续,自己到房产交易中心签个字,至于房屋出售给谁,价格多少均不详。
法院认为从公证卷宗看,公证处按傅家母子申请出具了继承公证和委托公证,公证内容是当事人意愿,公证处不应对4万元承担责任。涉案关键是殷强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将原本傅家母子出售给林某的房屋,私下抬高了4万元转售给了徐某,又将其中的差价侵吞。该行为违背了傅家母子的真实意思,也损害了傅家母子的合法权益,遂法院判令由殷强承担赔偿傅莹荫母子4万元的赔偿责任。(何勇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