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余额至多为净资本半数
2008年05月09日 01: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五月八日电(李妍)中国银监会八日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十。
该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五百万和一千万元。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十。而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则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对象,即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并本着“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在贷款利率方面,其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则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零点九倍,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
【编辑:唐伟杰】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