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个税起征点上调一事已上报国务院。
许多人认为,税负过高是内需不振的根本原因,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在此思路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也被认为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对此,我的看法是,减税势在必行,但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却不必冀望过高。
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其核心在于税负比例的下降。而依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税负中的比重,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整体税负降低的贡献并不大,因此,这一措施对经济拉动的作用不宜过高估计。我国共有法定的22个税种,此外,各级政府尚拥有预算外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保收费等收入。如果将上述政府收入一并计算,根据相关研究,我国的真实宏观税负已经达到30%以上,甚至摸高35%。而在这个盘子中,个人所得税占法定税收比例不过7%,占宏观税负的比例就更低。因此,即使个人所得税整体下降10%,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到1%,也就是说,尽管起征点上调值得欢迎,但这一措施对当下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能太大,而更多是象征性的。
如果说上述的分析太过宏观,那么,当我们将目光转向个体的时候,依然会发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其实是无关宏旨的。首先,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低收入阶层帮助并不大。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国人日常所缴税收的一部分,由于我国实行含税价,因此,每购买一件商品,每享受一次服务,都要向政府交一次税。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去餐馆吃一次饭,最后的结账金额中有5.5%就是税收,分别是营业税和城建税,而假设你买一包8元钱的香烟,其中有4.7元作为消费税进入了国库,此外,如果你买一件100元的衣服,其中就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因此,对低收入家庭来说,更应该做的是退税,他们通过消费所交纳的税款,应该予以返还,仅仅通过提高起征点而给予一点好处,是不够的。
个人所得税之高下,并非宏观税负高企的根本。毋庸讳言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征管能力的低下和民间纳税意愿的低落,政府税收征管更多地采取了“宽打窄用”的措施:往往会制定一个较高的税率,以保证在比较低的实际征收率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近些年来,随着现实的改善,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大幅提高,由上世纪90年代的大约50%,增长到了如今的70%以上,这也正是最近几年税收爆炸性增长,以及宏观税负比例直线上升的根本原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的方向更应该放在全面降低税率之上,尤其需要对当下税制的合理性进行全面检讨。
当然,这么说并非反对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宏观税负如此之高的情况下,一切有利于降低宏观税负的措施,都值得欢迎。有意思的是,针对茅于轼先生8000元都不算高的言论,居然有不少人反对,其理由就是调高起征点对富人更有利,对于这种论调,我基本没有反驳的兴趣,因为,如果富人交纳的税都被挥霍了,或者至少不用于有利于穷人的用途,那么,富人交纳再多,都与穷人没有关系;而富人交纳的少,或许还可能为穷人多创造些就业机会,况且月收入8000以下其实根本就不算什么富人。
再看看现在的提高起征点方案,也就是在2500-3000元区间,更大可能是2500元,看来所谓减税以刺激经济的思路,可能还没有进入到决策层的视野之中,舆论的冀望和鼓吹,更像是一场独角戏。(莫之许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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