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保部门表示中秋节加班费最少三倍工资
2008年09月09日 07:1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随着首个中秋节的法定假日即将到来,市劳动保障局昨天明确表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方面透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市劳动保障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9月14日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给劳动者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同时,企业在折算劳动者的日工资时,应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记者赵鹏)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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