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0日电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