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6日电 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了2008年全国各地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1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音乐电视(录影)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现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将2008年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地区 |
收费标准 |
地区 |
收费标准 |
上海 |
11.1元 |
云南 |
8.2元 |
江苏 |
9.7元 |
四川 |
8.3元 |
安徽 |
8.3元 |
重庆 |
8.6元 |
湖南 |
8.4元 |
陕西 |
8.3元 |
湖北 |
8.4元 |
新疆 |
8.4元 |
贵州 |
8.0元 |
青海 |
8.2元 |
西藏 |
8.2元 |
宁夏 |
8.2元 |
广东 |
10.0元 |
甘肃 |
8.1元 |
浙江 |
10.3元 |
北京 |
11.0元 |
福建 |
9.3元 |
天津 |
10.0元 |
广西 |
8.3元 |
河北 |
8.6元 |
河南 |
8.4元 |
山东 |
9.2元 |
海南 |
8.3元 |
辽宁 |
9.2元 |
江西 |
8.3元 |
吉林 |
8.5元 |
山西 |
8.5元 |
黑龙江 |
8.4元 |
内蒙古 |
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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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卡拉OK经营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积极缴费。为了更好的鼓励卡拉OK经营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使其早日实现合法经营,对于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我会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我会将采取各种法律措施进行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我会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标准收取版权使用费。
特此公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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