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日起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停售不合格车辆
2008年02月15日 14:45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北京市将从3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杜少中今天(2月15日)发布了这一消息。
杜少中表示,根据北京市十一五环境规划和举办奥运会对空气质量的要求,国务院批准,北京市自2008年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相关的国Ⅳ排放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2008年7月1日起,凡是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相关的国Ⅳ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其他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
鉴于目前我国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较低、周边省市车用柴油质量不能满足较高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等技术原因,同时考虑到北京市大气环境容量的限制,北京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Ⅳ标准汽车的排放,比同类型国Ⅲ标准的降低了50%。此外,今年1月1日,本市已开始销售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本市实施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后与欧盟目前的排放标准实现了接轨。
杜少中表示,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后,市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将对在本市销售的汽车实施排放检查,定期发布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陶颖)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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