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军委纪委颁发了《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从严治军、从严治官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是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重要配套法规。
《办法》规定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九种情况,要求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党组织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
《规定》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适用范围和七个方面主要内容,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应当组织征求部队官兵和机关干部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馈给本人。述职述廉后,党委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对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纪文、张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