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11日发布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北京铁路局1.64亿建酒店、文化部违规收费过亿、教育部4771万考试费未上缴、500万元福彩金面临损失……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多。
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最基本的制度。但目前的审计问责
,更多局限于行政问责。审计报告更像一份政府内部调查报告,其处理手法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审计部门和官员所预料的最坏后果无非是行政处罚:记过、降职或撤职。
因此,传统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一大转型,应是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带有太多的弹性或不确定性。国家审计署今年3月29日公布了2004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审计署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各类案件线索114起,213人受到处分,仅有76人进入法律程序。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具有直接的目标性,给当事人带来的惩罚力度要高于行政问责。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力度,能够起到足够的事前威慑作用。
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二大转型,应该是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行政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尽管近年来对于个人责任追究的数量在提升,但相对动辄数以亿计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部分人受到追惩远远不够。同时,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实施全面问责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法无例外”,即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确保所有责任人都受到惩处,避免责任追究“追下不追上”现象。
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三大转型,来自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用公款炒股、考试费不上缴,不过是“行为过错、影响不好”,但按照后果论,其巨大财政款项挪用甚至“失踪”,已经深刻危害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府运作的有效性,更带来各要害部门违纪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两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行为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而后果问责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扫清障碍。
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是问责程度的加深;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是问责范围的扩大;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则是问责效率的提升。实现问责三大转型,才能扭转目前审计与问责脱节的困境。
来源:华商报;作者: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