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9日电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原罗湖区卫生局局长连振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一案8日有了结果: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连振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其人民币70万元的个人财产。连振辉表示不提起上诉。
今年8月16日,连振辉一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其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担任罗湖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医政管理、医械采购等工作中为多名行贿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55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1万元。连振辉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法庭考虑其自首情节及身体多病等因素,从轻作出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振辉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连振辉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未退回,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连振辉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纪检部门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