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网站链接虚假广告,致使网民因误购而损失8600元。为此,网民周某将网络公司等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朝阳法院受理这起网民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本市因网络虚假宣传而引发的赔偿案。
原告周某诉称,2004年11月,我进入“人民网”阅读文章时,见其网页右上侧有家经营“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MP3、手机批发”业务的“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数码网)的链接窗口。我进入深圳数码网选购了一台尼康D100相机,分两次将6500元货款和2100元关税汇往深圳工商银行一个个人账户内。但深圳数码网于2005年1月28日关闭。后来我与人民网广告部取得联系,得知深圳数码网的广告是人民网的合作伙伴搜狐网所为,后又经了解得知,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是人民网的所有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搜狐网的所有者,而深圳数码网在人民网上的链接是搜狐网的代理商被告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做的。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广告的真实性,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因虚假广告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8600元。(北京青年报/侯毅君 赵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