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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岸经贸论坛”期间 ,中台办主任陈云林作出了相关的宣布,并由相关部门颁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指定旅行社、配额管理、签订合同、游客道德纪律、办证持证旅游、团进团出、不得非法滞留等。
应当说,这个“管理办法”,既是延引自大陆方面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规范大陆居民出境旅游的法规的规定,符合大陆方面的行政管理利益,又满足到台湾当局有关开放大陆居民赴台观光的政策、规定, 是一个“双赢”的法规。
但是,正在被“第一家庭弊案”弄得焦头烂额的民进党当局,为了转移视线,当然更是出于对发展两岸关系的抗拒心理,对这个“管理办法”提出了种种挑剔借口。有针对其“团进团出”的管理办法,而主张“个人游”的;也有对“签约才能带团”表述不满的。“陆委会”主委吴钊燮则声称,不接受大陆指定台湾接待旅行社,因为这种作为是侵犯台湾“政府”的公权力……云云。
然而,“团进团出”、“随团集体活动”,这正是台湾当局在宣布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时,最着意的一笔。台湾当局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6条就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旅行业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15人以上40人以下”。第21条又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依旅行业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违反前项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实际上,当年台湾当局正式开放“第二类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时,就对旅客“脱团”问题管制甚严,甚至还闹出了出动大群警察到处查找一名脱团探访亲戚的游客的事件。如今,台湾当局有关人士却又不满大陆的“管理办法”规定“团进团出”,不搞“个人游”。其实,首先应当批评的,是台湾当局自己颁布的那个《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至于所谓“指定”接待旅行社的问题,其实台湾当局自己的“许可办法”就对接待社有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成立5年以上的综合式甲种旅行业者,及必须缴纳保证金新台币100万元等,才可参与接待大陆旅游团经营。并规定台湾接待旅行社必须与大陆组团社依合同范本签署契约。这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基本权益,确保服务质量与所收团费相当。
而大陆方面开放其居民赴台旅游所实行的“由小到大,由点到面,逐步开放”基本精神,也并未抵触台湾当局在向大陆居民开放赴金门旅游时所实施的“先福建省居民,后逐步开放到全大陆地区”的原则。因此可以说,这个“管理办法”,是北京在坚持自主性的同时,又尽量配合台湾当局较为合理的规定内容。台湾当局是不应挑三剔四的。
来源:摘自澳门《新华澳报》(内容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