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4日电 公安部网站消息,近几年来,受国际毒情影响,中国毒品形势日益严峻,而禁毒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逐渐成为制约禁毒工作的瓶颈,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提出议案,建议从几个方面制定、完善禁毒法——立法统领禁毒全局工作。
近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公检法机关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禁绝毒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遏制了毒品蔓延的势头。但由于禁毒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在执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困扰着禁毒执法工作,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完整的禁毒法,以统领禁毒全局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禁毒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公安部正在深入调研,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毒品的危害甚至远胜于瘟疫,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局长杨梅喜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出台禁毒法,并提出了着重需要规定的几个方面内容。
统一毒品案件立案标准
目前中国对于毒品案件的立案和统计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统计数字不能正确反映毒品犯罪的客观情况。一些地区甚至把毒品案件统计数作为平衡整个刑事犯罪案件发、破案率的“杠杆”,这也使上级禁毒部门对各地破案数无法准确衡量。
据了解,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立案标准,但依据不科学、标准不统一。如有的地方以缴获的各种毒品实物作为立案依据,对未抓获犯罪嫌疑人但缴获毒品实物的案件既销案同时又计入破案数,对既缴获毒品又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判处有期徒刑的毒品案件立案起诉却又不计破案数等,这就给毒品案件的统计工作带来混乱。
“尤其迫切需要的是,在禁毒法中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制定全国统一的毒品案件立案标准和统计办法!毖蠲废菜怠V票怼肮苤啤毙滦投酒方昀,走私、制贩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如氯胺酮、安眠酮、美施康定等的犯罪行为日渐增多,制造、走私、非法买卖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黄樟脑、异黄樟脑、胡椒醛、苯乙酸等制毒原料和化学配剂的犯罪行为也大量出现。对于涉及这些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目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在执法实践中,检察院往往因此对走私、制贩上述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分子不予批捕,法院也常常因此而不予刑事处分,严重影响了对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杨梅喜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立法制表的办法,在禁毒法中对形式多样的毒品种类进行“确定管制”,既一目了然,又可以根据毒情变化和工作的需要随时增加或者删减品种。在统一的“总表”下,再将新出现毒品种类与品名不断地补充到一个“附表”内,以解决新型毒品的认定和量刑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禁毒法律体系。
特殊吸贩毒人员特殊管理
禁毒工作中,有些吸贩毒人员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些是怀孕妇女、残疾人、聋哑人。对于这些吸贩毒人员,由于没有规范的处置方式,往往无法批准强制戒毒或劳教;或者即使批准了强制戒毒或劳教,但因其伤病残等原因,强制戒毒所或劳教所又往往不予收押,办案单位只能放人;这些吸贩毒人员有的即便是被收押,又常常不服从管理而故意滋事,由于他们身患疾病尤其是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监管场所也无法处置他们。
杨梅喜告诉记者,由于这样的吸毒人员大多数得不到强制戒毒或劳教,回到社会上后又继续从事吸贩毒活动。更有甚者,有些身体健全的吸贩毒人员故意自伤、自残或有病不治,以逃避打击。这种现象一方面制约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他建议在禁毒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