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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湖北省民政厅为荆州市民政局划拨建设补助经费50万元,用于建设救灾物资储备设施。荆州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将局机关会议室、活动室、车库等一并纳入维修改造建设。挂靠荆州市烈士陵园建筑队的建筑工头张柱甫得知这一消息后,便找荆州市民政局及分管工程建设的易先华,要求承接该工程,易叫张将工程预算交给局办公室后等候通知。之后,易先华代表荆州市民政局与张柱甫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张柱甫便组织人员建设施工。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柱甫为了感谢易先华在承接工程上和以后结工程款时的关照,到其家里送给易人民币5000元及烟酒等物资。
2000年9月,荆州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对局机关办公楼进行维修改造。张柱甫从易先华口中得知消息后,请其帮忙为其承接该工程,易将该工程标价应控制在50万元左右透露给张柱甫,要张参与竞标。同年11月,张柱甫中标。 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张柱甫为了表示感谢,到易先华家中送给易人民币1万元及烟酒等物资。2001年3月的一天,该工程完工后,张柱甫在易先华的办公室送给易人民币1万元,希望易帮忙尽快结清工程款。同年9月,张柱甫结清了全部工程款。
易先华自1978年9月参加工作至案发,其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股市投资、借款债权及存放现金(含被盗现金26万元)等财产共计120.47万余元,且还用于购买住房、女儿读书及家庭生活开支等消费性支出为33.41万余元,其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153.88万余元。除查证易先华及其妻历年的工资、奖金、福利,相关“人情往来”及集资所得利息等合法收入有59.18万余元外,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差额的财产94.7万余元,不能说明其财产的真实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先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分管本单位基建工程建设中,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易先华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差额部分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当地媒体报道,此案源起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刑的案犯魏某,为争取立功表现,交代其曾于2000年6月,在易先华家中盗得现金26万元。但易先华在公安机关报案时却称被盗金额为5万元。此时,该市有关部门又相继接到群众举报易先华的信件,该市检察院反贪局决定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立案侦查。(樊斯坦 易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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